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09號上訴人 巫芷誼 即臺中市私立柏特萊文理短期補習班被上訴人洪鈴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上訴人應自109年8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就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上訴人應按月給付薪資之請求,二者訴訟目的一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高者即請求給付薪資總額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並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上訴人5年內之收入總數定之。按每月薪資1萬元計算,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1萬元×12個月×5年=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莊毓宸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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