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安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劉安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有戶籍謄本存卷可憑,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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