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告 李敏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劉春梅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548號),惟被告賴劉春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