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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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二八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瑋承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住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
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上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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