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曾健治 告訴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許,在花蓮縣○里鎮○○段○○○○號農地上,將告訴人種植於該農地上之水稻以殺草劑噴灑,致水稻枯萎之事實,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民事賠償和解(本院九十年度附民一三號)後,告訴人當庭及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