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偽造有價證券│││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0.10.7、90.10.13│91.1.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毒偵字第5337號│93年核退字第177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易緝字第340號│94年上訴字第1064號││實│││││審├──────┼──────────┼──────────┤││判決日期│91.9.20│94.6.28│├─┼──────┼──────────┼──────────┤│確│法院│同│同││定├──────┼──────────┼──────────┤│判│案號│上│上││決│││││├──────┼──────────┼──────────┤││判決確定日期│91.10.14│94.7.1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1年執字第9343號│94年執字第8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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