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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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臺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朱培琪
朱惠娟 高秀蓮 朱龍威 朱晟威 朱漢威 朱駿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7,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2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