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原告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訴訟代理人 吳雅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錦豐
陳秀菊 陳仕瑋 潘林奉未黃 潘涼美 陳靜美 陳榆蓉 陳品澔 李政高 李文瑤 潘健賢 潘淑霞 潘淑琴 潘淑愛 潘淑豐 陳慶松 陳錦城 陳錦亮 陳素莉 陳婉婷 陳秀雲 陳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6,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上訴人第一審裁判費未繳足,尚有26,122元未繳,第二審裁判費則尚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合計68,905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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