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嘉懿 即 郭美惠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嘉懿即郭美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嘉懿即郭美惠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42號等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述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