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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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