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6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複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