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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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二三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更字第一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一三號提存事件提供之面額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萬元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柒萬元之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八十八年度裁全更字第一號裁定曾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或同面額之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其所有坐落台北縣○○鄉○○段倒照湖小段一六、一八、四五、一五之一、五三之四、一五地號,及同段半嶺子小段二三八、三九八地號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為此聲請人曾提供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七張共一千二百七十萬元,經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六六九號提存在案; 嗣經鈞院 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准許變更,復提供面額一千二百七十萬元之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經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再經鈞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號裁定准許變更,提供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七張共一千二百七十萬元為擔保物,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一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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