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王息忠
王息慶 王息煌 王貴正 王文珍 王文玲 陳春鏗 陳春金 陳春來 陳春和 陳春標 陳進益 陳振華 陳秀珠 陳德才 陳德全 王婉淑 王琬鈴 王琬悳 王婉孜 王慈華 王志浩 王志成 林明鴻 上2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文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㈡、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欄所列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已列為本件原告部分無庸提出)。
㈢、提出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他項權利部欄,登記次序
2、4-1、4-2、4-3、4-4、4-6、4-7、4-8、4-9、4-10、4-1
1、4-12、4-13、4-14、4-15所列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㈣、如上開㈡、㈢、所示之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㈤、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㈥、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 黃秀霞 之全體繼承人、 黃輝福 之全體繼承人、 黃輝興 之全體繼承人、江 黃菊惠 之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