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5號原告 林清圳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5,2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3元【計算式:7,930-5,287=2,6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