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編號2部分,原判決所諭知之緩刑
2年,業經本院以94年度撤緩字第94號裁定撤銷,而該裁定業於民國95年4月6日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3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拘役5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1月23日│93年4月9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及├───┼───────┼───────┤│查│年│94│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9803│1260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年│95│93│││案├─┼───────┼───────┤│後││字│桃簡│壢簡│││號├─┼───────┼───────┤│事││號│735│1223││├─┼─┼───────┼───────┤│實│判│年│95│93│││決├─┼───────┼───────┤│審│日│月│4│12│││期├─┼───────┼───────┤│││日│10│22│├───┼─┴─┼───────┼───────┤││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5│93││確│案├─┼───────┼───────┤│││月│桃簡│壢簡││定│號├─┼───────┼───────┤│││日│735│1223││日├─┼─┼───────┼───────┤││確│年│95│94││期│定├─┼───────┼───────┤││日│月│8│1│││期├─┼───────┼───────┤│││日│14│2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27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之折算│銀元300元即新│銀元300元即新││標準│臺幣900元│臺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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