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貳所列日期犯賭博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貳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貳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賭博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所犯附表編號
一、二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幫助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第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犯罪日期│93年底某日起至94年1月19日│93年11月底起至94年1月29日│││止│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2639號│94年度偵字第263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45號│95年度訴緝字第45號││實│││││審├───┼─────────────┼─────────────┤││判決│95年5月18日│95年5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45號│95年度訴緝字第45號││期│││││├───┼─────────────┼─────────────┤││確定│95年6月5日│95年6月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不得減(亦未聲請)│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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