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罪刑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1│││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8月5日至94│93年10月11日至│││年1月3日│94年1月6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及├───┼───────┼───────┤│查│年│93│94││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4431│14758│├───┼───┼───────┼───────┤││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年│94│94│││案├─┼───────┼───────┤│後││字│易│壢簡│││號├─┼───────┼───────┤│事││號│411│1767││├─┼─┼───────┼───────┤│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8│12│││期├─┼───────┼───────┤│││日│30│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4│94││確│案├─┼───────┼───────┤│││月│易│壢簡││定│號├─┼───────┼───────┤│││日│411│1767││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9│12│││期├─┼───────┼───────┤│││日│26│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2月│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之折算│銀元300元即新│銀元300元即新││標準│臺幣900元│臺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