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曹界山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 律師被告 郭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娥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