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具保人乙○○以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繳納保證金各新臺幣貳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及本院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乙○○分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