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02號聲請人 楊永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楊氏美香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亦有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對失蹤人楊氏美香為死亡之宣告,而失蹤人之住所地係在改制前之「臺北州臺北市日新町二丁目201番地」,屬臺北市大同區之範圍,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閱「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日據時期住所番地與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依上揭法文規定,本件應專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有所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