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44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柏皓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複代理人 潘彥錡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 陳柏禎 等為原告,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所為109年度訴字第624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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