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徐筱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禓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謝文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