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3號聲明人 賴陳秋香 即受刑人之母受刑人 賴和佑 上列聲明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度執字第126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之子即受刑人賴和佑因公共危險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現正服刑中,惟因聲明人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前往臺中監獄會客時,受刑人告知前因發燒送急診,聲明人備感心痛,更恐受刑人心血管疾病等舊疾復發而生危險,又聲明人及受刑人之幼子仍賴受刑人照料,是受刑人因家庭困素,執行上顯有困難。為此,爰具狀聲明異議,請求就受刑人所餘刑期准予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賴和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11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102年12月10日以102年度執義字第12611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現仍在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查核屬實。前述聲明異議意旨雖就本件執行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為聲明異議等語。惟查,本件受刑人係00年0月00日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人係受刑人之母賴陳秋香,除有聲明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見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53號卷第9頁)附卷可憑,則聲明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本件聲明人於異議狀之標題欄中固記載為「刑事抗告狀」,惟本件聲明人與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62號聲明異議案之聲明人不同,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62號裁定乙份在卷可參;且依本件書狀所載內容,均未有表明不服本院前揭裁定之文句,而係另行提出事由以聲明異議,更與前案異議內容非屬相同等情觀之,應認本件係聲明人乃就本件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另行聲明異議,並非對前揭本院102年聲字第5162號裁定為抗告,自應由本院就聲明人之異議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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