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雙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