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靜愉 被告 賴正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原告已經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惟原告聲請將本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