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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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源 上列上訴人陳宗源與上訴人即原告 楊昀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陳宗源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陳宗源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第一審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341,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