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陳美華 相對人 陳祚昌
陳益隆 陳永順 陳美慧 陳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事件,本應繳納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原有之車貸、房貸需繳交,也無租金收入,目前無資力再支出,又本件人證物證俱在,如能給予訴訟救助,並無風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確無資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3年至105年稅務資料,聲請人於105年度除公同共有之房地外,另有所得新臺幣(下同)56,418元,亦有新北市○○區○○路○○○○○○號1、2樓、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之1、新北市○○區○○街○巷○○號2、3樓、新北市○○區○○○路○段○○○○號10樓、新北市○○區○○○路○○巷○○弄○號等多筆不動產,另持有40萬元以上之投資有: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台勝企業有限公司100萬元、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5,000元,中崙實業有限公司100萬元、佳麗電器有限公司60萬元、金門國際資產育樂股份有限公司45萬元、珊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7萬元、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
210萬元、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90萬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顯見聲請人具有相當資力,除可維持生活基本開銷,並有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之可能,難認聲請人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是以,本件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