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翊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唐翊維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2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 黃周城 經營之店家前,見鐵門未完全放下而留有縫隙,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自鐵捲門下方鑽入屋內,於進屋後隨即為告訴人發覺,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7年2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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