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18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王李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2行關於「9月」之記載應更正為「8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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