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18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王李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2行關於「9月」之記載應更正為「8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