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15號原告萬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之7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被告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複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