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
乙、被告方面:無任何聲明或陳述可供記載,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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