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65號聲請人 林吳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不詳時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0年4月15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
6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4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0年11月14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伃倩┌───────────────────────────────────────────────────┐│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3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A4078│股票│1│3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D4448│股票│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