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告 劉紋伶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被告 劉吳秀花
劉純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0672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進行中,原告劉紋伶指控被告隱匿遺囑,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偽造文書罪(100年度他字第10672號),於該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應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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