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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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童世斌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理由欄、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所為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⒈理由欄部分應更正如下:
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童世斌主張其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並因生活費用遭債權銀行聲請扣押,目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算聲請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顯已盡釋明之責,堪認為真實,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理由欄部分應更正如下: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