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奕雄受刑人邱兆任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奕雄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1刑保工字第13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19日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當庭釋放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刑保工字第136號)之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5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各該文書並均已合法送達,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關押於監所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受刑人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具保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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