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管理委員職務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85號原告 王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帝標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當選管理委員職務有效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新帝標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原告訴之聲明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藍予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