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173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筠 即川池工程行、 黃川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許筠即川池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