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李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縈┌─────────────────────────────────────┐│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游 史秀蓮 │新莊區農會│105年11月30│77,800元│CZ0000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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