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尚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江良德彰化商業銀行萬華│96年11月5│34,700元│CK0000000││││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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