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薛流湖 債務人 吳惠如 債務人 吳洪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吳惠如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吳洪麗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143,739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52,60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2、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債務人吳惠如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借據影本、2.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