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國龍
吳國文 吳佳昀 陳春梅 吳吉棕 吳惠平 吳美華 吳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土生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2日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6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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