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家弘 即大晟商行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22日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判決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59萬元,及民國10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因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