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98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佑多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介民人債務人 簡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壹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