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告 劉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0利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5項之約定(見本院卷第4頁、第21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9月15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
款,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金額額度之現金,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繳清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9月15日核撥貸款後,迄今尚有借款新臺幣(下同)449,556元未予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449,556元及自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4年4月2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信
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請求被告全部清償,並得依該約定條款第1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截至103年2月28日止,被告消費帳款尚餘199,444元(其中本金102,678元、利息96,766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199,444元及其中102,678元自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貸款期限5年
,利息自撥款日起一年內為0利率,自第13個月起改按週年利率15.99﹪計息,被告並應每月2日繳款,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截至103年2月28日帳單結帳日止,尚積欠201,967元(其中本金97,270元、利息104,697元)未予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請求被告給付201,967元及其中97,270元自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申請書及其約定書、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應行注意事項、帳務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基於現金卡貸款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給付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現金卡│449,556元│449,556元│20﹪│自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2│信用卡│199,444元│102,678元│20﹪│自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3│代償金│201,967元│97,270元│15.99﹪│自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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