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黃琪婷 被告 蕭鈞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琪婷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19號,被告蕭鈞倫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官怡臻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