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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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79號上訴人 曾源登
黃秀琴 曾國維 曾鈺雅 曾正嘉 張素月 曾昱曦 曾火城 曾國津 洪素美 曾乙峰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法定代理人 賴金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肆仟零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