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14號聲請人 張巍耀 即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林俊賢 相對人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鳳凰旅遊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三行、理由欄三第八行中關於「第六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第七條」、理由欄三第八行中關於「第十一條」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十二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