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陳裕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錦堂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狀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欄中敍明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8月28日起至91年8月27日止,惟附證一之相關文件均無此約定之記載,如有錯誤,請更正之。
二、本件係基於借款或票據關係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若依照借款關係,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書或協議書等);若主張票據關係,請具狀釋明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而不獲付款,並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