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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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新楣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美騰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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