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9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欽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39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欽文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間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並於101年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猶在假釋期間。」,應更正為「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證據除「被告陳欽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2月,猶嫌過重,本院認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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